廣東省湖南臨湘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湖南臨湘商會”,
第二條 :廣東省湖南臨湘商會的性質:本會是由臨湘市(含祖籍和直系親屬3代)籍貫人士在廣東省市從事工商活動的企業、個體自愿組成的、具有湘北地域特色的非營利法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廣東省湖南臨湘商會的宗旨:鄉音湘情、鄉友湘商、互幫扶助、互惠共贏。構筑交流平臺,凝聚鄉友合力,整合會員資源,攜手共謀發展。
廣東省湖南臨湘商會的理念:商會的事大家做,大家的事商會辦。
第四條:本會接受上級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臨湘市工商聯的業務服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內。
第六條:本會注冊地址在深圳龍華。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構建會員與政府溝通橋梁。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搭建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橋梁,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會的意見和建議,為會員企業提供政府有關優惠政策,辦事程序的信息,為廣東省、臨湘市兩地政府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法規出謀劃策。
(二)創建會員之間交流平臺。搭建會員與會員的相識、相知、相助、相幫、合作的交流平臺,充分利用各種渠道,挖掘會員資源,為會員提供多方面服務,達到資源共享、共贏發展的目的。
(三)搭建工商展示平臺。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省內外各類展覽、展銷活動和商務考察活動,協助會員拓展國內外、省內外市場。積極為會員招商引資、項目推介、商貿交易、投融資等牽線搭橋,創造合作機會。
(四)培訓和咨詢服務。為會員適時舉辦以現代企業管理和經濟貿易為主要內容的學術講座和業務、法律培訓,組織開展企業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經營、決策、管理等咨詢服務,促進會員之間交流互動,增強適應市場經濟能力。
(五)傳播會員正能量。辦好廣東省湖南臨湘商會網站、微信公眾平臺和本會內部期刊,提供法律法規、企業宣傳、辦事指南、最新政策動態和會員交流園地等信息,擴大本會在兩地的影響,加強與兄弟協(商)會的溝通交流。
(六)依法為會員維權。為會員在法律、管理、政策等方面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員法律、政策意識,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綜合素質。
(七)開展聯誼活動。組織會員開展各類文體、聯誼等活動,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互幫互助,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八)完成兩地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相關事宜。
(九)開展商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廣東省湖南臨湘商會實行會員制,僅為企業會員和股份制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申請入會;
(三)凡臨湘市(含云溪區)籍貫人士在廣東省境內括依法從事工商活動的私人獨資企業、私人控股企業、合伙制企業、工商個體戶等各種類型的企業,且在所經營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可成為企業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會員備案表及相關資料;
(二)經商會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會員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四)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相關服務;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按時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積極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
(六)按要求參加本會各類活動。
第十三條 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 200000元;
(二)監事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 60000元;
(三)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 40000元;
(四)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 20000元;
(五)常務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 8000元;
(六)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 6000元;
(六)會員每屆繳納會費 2000元。
會費按屆繳納,每一屆為四年。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自由,因工作調動或自身原因等情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會,及時注銷會員資格。
(二)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理事會可宣布終止其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的;
2、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制度行為的;
3、有損害本商會名譽或違背本商會宗旨行為的;
4、不繳納會費的;
5、每年三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每年缺席2次開會的會員,按照自動退出商會處理。
第十五條 退會和除名的會員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行使職權。必要時,在廣東市各地區、縣(市)設立分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一半;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 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并及時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顧問委員會和名譽會長。設總顧問、總顧問團;高級顧問團;顧問團。設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單位;未入會員單位的臨湘籍在廣東省從事工商業工作的人士可吸收為會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召集定期或臨時性的會員大會;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設置,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選舉和罷免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八)決定副秘書長、理事及各機構重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過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同意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具有熱心為臨湘籍在粵工商企業服務的奉獻精神,大公無私,品行端正,組織能力強,綜合素質高;
(四)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六)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對會長會議負責。副會長可以兼任秘書長,也可以專職聘請秘書長,秘書長必須是理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不一定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建立會長會議制度,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由會長臨時召開會員會議,對理事會負責。會長會議下設職能機構:秘書處、會員處、會務處、項目處、宣傳處、財務處、外聯處等。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得超過 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上級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最長不能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督促落實;
(三)提名新增副會長人選,交理事會討論;
(四)批準本會組織變動和人事安排;
(五)主持商會的日常工作,領導會務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六)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權:
(一)維護本會形象,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在會長離職期間代行會長職權;常務副會長負責所在粵各行政區、縣(市)轄內會員的聯絡、組織的日常工作,副會長協助轄區內常務副會長工作。
(三)根據會員大會決定和領導班子分工,決定和處理本會工作;
(四)商討、議定本會重大事宜、發展目標及重要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副會長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起草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重要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決定;
(四)協調本會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兄弟商會之間的關系,并加強對外界的聯絡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監督落實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會長3名、監事6名。履行對理事會的監督職能,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會員按標準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會員、會友和顧問、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單位可捐贈現金、實物,外界捐贈等。
(三)政府資助;
(四)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或強行向會員收取傭金等。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本會將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經費開支范圍原則上分為:注冊開辦費、會務費、專職人員工資、辦公用品費、招待費、辦公室房租(會員房除外)、會員捐款、慰問費等。經費開支嚴格按標準執行,嚴禁鋪張浪費,經費實行理事會審核,會長批準制。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接受上級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由理事會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和市場物價綜合考慮確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修改本會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上級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上級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上級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上級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上級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上級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7年 7 月 9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上級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